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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排放污染,归哪个部门管?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15

    近年来,餐饮行业可是不容易,既要面临行业竞争压力,又要面临无时无刻的环保检查的压力,有些商家面对环保检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环保是归谁管呢?被治理后罚款交给谁呢?


油烟污染环保检查

        在网上查阅了很多资料,大致可以确定的是油烟污染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看到《中国环境报》今年8月29日刊登的四川省通江县环保局刘永涛、吴洪撰写的“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明确?”一文,感到很有必要“正本清源”,进一步明确: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之所以说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是因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由法律作出规定,毋庸置疑。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大气污染监管主体的规定
(一)《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1.《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据此,餐饮油烟污染属于大气污染范围,应当由《环境保护法》调整,也就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范围。
        2.《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作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已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今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包括大气污染(含餐饮油烟)在内的监管主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条中的“统一”从汉语词义解释来说,就是“整体的、一致的”意思。引申到本条款的法意就是由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整体的、全部的、一致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对谁是大气污染(包括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早已作出规定。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款中所说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而非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目前,我们还没有查到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2015)37号文件关于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七)推进综合执法。关键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本文件规定实施综合执法部门集中的是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而不是集中的管理权。行政处罚权则是指国家赋予一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利。处罚权的集中虽然与管理权分离,但由于行政处罚权是管理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整个管理链条中的末端,所以,管理权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监督管理等这些管理权利仍然还留在原来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这些部门。因此,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是专司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餐饮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的机关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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